大理院統字第19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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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56號解釋→ |
呈准不准除免條款於未遂罪既係准予免除則犯強盜之罪並有殺傷之行為時如果財物並未入手其加害人身體又能證明為故意殺人未遂自應依令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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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准不准除免條款於未遂罪既係准予免除則犯強盜之罪並有殺傷之行為時如果財物並未入手其加害人身體又能證明為故意殺人未遂自應依令除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