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95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5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呈准不准除免條款於未遂罪既係准予免除則犯強盜之罪並有殺傷之行為時如果財物並未入手其加害人身體又能證明為故意殺人未遂自應依令除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