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呈准不准除免條款於未遂罪既係准予免除則犯強盜之罪並有殺傷之行為時如果財物並未入手其加害人身體又能證明為故意殺人未遂自應依令除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