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书既以送达于告诉人为必要程序则遇有住址不明时祗得准用刑诉条例第二○六条以为送达并应经检察官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