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當事人已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或經判決確定不許再行起訴至就同一訴訟標的物對於案外之第三人起訴得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