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当事人已向有管辖权之法院起诉或经判决确定不许再行起诉至就同一诉讼标的物对于案外之第三人起诉得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