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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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2 頁 | |
縣長在假期中,既僅由秘書代拆代行,則關於應用縣長名義之民刑判決,自應仍以縣長名義行之,惟須註明何人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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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2 頁 | |
縣長在假期中,既僅由秘書代拆代行,則關於應用縣長名義之民刑判決,自應仍以縣長名義行之,惟須註明何人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