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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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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长在假期中,既仅由秘书代拆代行,则关于应用县长名义之民刑判决,自应仍以县长名义行之,惟须注明何人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