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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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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代被綁之戶向綁匪求說,與代綁匪向被綁之戶通訊,情跡顯然不同,自不得援用懲治綁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