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5 頁 | |
代被綁之戶向綁匪求說,與代綁匪向被綁之戶通訊,情跡顯然不同,自不得援用懲治綁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司法院院字第1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5 頁 | |
代被綁之戶向綁匪求說,與代綁匪向被綁之戶通訊,情跡顯然不同,自不得援用懲治綁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