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義子既未歸宗無子立嗣本宗族人自無干涉之餘地又遺棄小兒久失姓氏已從養家之姓則無子立嗣自可擇其養家同姓之子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