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义子既未归宗无子立嗣本宗族人自无干涉之馀地又遗弃小儿久失姓氏已从养家之姓则无子立嗣自可择其养家同姓之子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