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184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8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某甲於光緒三十四年元月間納某乙為妾當年六月間即由該妾前夫某丙告訴官署由官署判交前夫某丙將某乙領回安度某乙受孕回歸前夫某丙家六個月即生一子某戊月餘後由某甲追認取回撫育成人現年已二十歲某甲病故某甲之兄弟某己否認某戊有承繼權並以異子亂宗告爭到院正核辦間而某丙參加訴訟主張某戊是伊嫡子特請追認歸宗)

  查甲與乙不問是否為婚姻關係而乙既為甲妾時受孕又經甲追認在先其戊自屬甲子在甲之兄弟即不得以異姓亂宗出而告爭而丙更無追認歸宗之理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9月20日最高法院復山東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甲與乙不問是否為婚姻關係,而乙既為甲妾時受孕,又經甲追認在先,其戊自屬甲子。在甲之兄弟,即不得以異姓亂宗出而告爭,而丙更無追認歸宗之理。

附山東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逕啓者。據鄆城縣法院審判官葉樹榮呈稱:

  「呈為呈請解釋事。緣職院月前受理承繼案一件,事實既屬離奇,法律上尤多疑問,試例舉以明之。

  例如某甲於光緒34年元月間納某乙為妾,當年六月間,即由該妾前夫某丙告訴官署,由官署將某甲與某乙之婚姻撤消,判交前夫某丙,將某乙領回安度。計某甲與某乙同居,不過五六月,而某乙受孕回歸前夫某丙家,六個月即生一子某戊,月餘後由某甲追認取回撫育成人,現年已二十歲。不意某甲病故,某甲之兄弟某己否認某戊有承繼權,並以異子亂宗告爭到院。正核辦間,而某丙參加訴訟,主張某戊是伊嫡子,並云『曾經交涉多次,某甲不予,茲聞訟爭,特請追認歸宗,免絕後嗣』云云。庭訊數次,三方堅執不下。

  查某甲與某乙本係不法婚姻,且經撤消,在此不法期間所為之行為,法律應否保護,此其一。

  某乙與某丙婚姻繼續後所生之結果(指六個月生子之瑕疵結果),法律上應生如何效力,此其二。

  若以追認為言,雙方均有理由。若以後嗣為言,雙方均無子嗣。若以血統為斷,更苦無法認定。事關法律解釋及疑難,職院未便擬斷,停案以待,謹墾鑒核裁示,俾便遵循」等情。

  據此,相應函達貴院請煩解釋見覆,俾便轉飭知照,實紉公誼。此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