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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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1 頁 | |
(某甲於光緒三十四年元月間納某乙為妾當年六月間即由該妾前夫某丙告訴官署由官署判交前夫某丙將某乙領回安度某乙受孕回歸前夫某丙家六個月即生一子某戊月餘後由某甲追認取回撫育成人現年已二十歲某甲病故某甲之兄弟某己否認某戊有承繼權並以異子亂宗告爭到院正核辦間而某丙參加訴訟主張某戊是伊嫡子特請追認歸宗) 查甲與乙不問是否為婚姻關係而乙既為甲妾時受孕又經甲追認在先其戊自屬甲子在甲之兄弟即不得以異姓亂宗出而告爭而丙更無追認歸宗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