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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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1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79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河南省被災時期,人民出賣田產,約明自賣之後,無論政府何項法令,決不再圖回贖者,應受其約定之拘束,不得再依該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主張按原價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