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7日 |
河南省被災時期,人民出賣田產,約明自賣之後,無論政府何項法令,決不再圖回贖者,應受其約定之拘束,不得再依該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主張按原價買回。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27日 |
河南省被災時期,人民出賣田產,約明自賣之後,無論政府何項法令,決不再圖回贖者,應受其約定之拘束,不得再依該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主張按原價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