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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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4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1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查所述情形(寡妾犯姦應否由正妻行使監督權使妾喪失家屬身分)應以乙說為是(乙說刑事以維持國家公益為原則民事以保護個人私益為原則普通無夫姦罪所以不處罰者以無主張夫權者為之告訴法律上祇得放任其行為而不為論究耳非謂其根本不害公益也我國家族制度尚未廢除家長亦有維持家政之責寡妾犯姦有妨家庭安全正妻行使其監督權主張喪失該妾家屬身分自係維持家政應有之道故該寡妾在刑事上雖免罰則仍不能不負民事上之責)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復江蘇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所述情形,應以乙說為是。

附江蘇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逕啓者。案據泰縣承審員賀鳴岡呈稱:

  「為適用法律發生疑義呈墾轉請解釋示遵事。竊查前大理院6年上字852號判例『家屬關於家事,均應受家長之監督,正妻得監督夫妾,尤屬當然之理(中略)家長故後,若妾於夫家無義絕之情狀者,如犯姦之類,即不致喪失家屬身分』等語。依此而推,寡妾犯姦是已達於義絕之狀,經正妻行使監督權,出為主張,自應喪失家屬身分,但《刑律補充條例》既已明令廢止,是寡妾犯姦已不負刑事上之責任。惟究否依上開判例負民事上之責,有甲乙二說:

  甲說:世界文朋各國,大都不處罰無夫姦罪,故普通犯姦,除本夫外,不與何人以告訴權,正妻對於寡妾犯姦,既無告訴權,寡妾在刑事上無責任,民事方面亦當然不受何種制裁,上開判例,已不適用。

  乙說:刑事以維持國家公益為原則,民事以保護個人私益為原則,主義不同,應用斯異。普通無夫姦罪所以不處罰者,以無主張夫權者為之告訴,法律上祇得放任其行為而不為論究耳,非謂其根本不害公益也。我國家族制度,尚未廢除,家長亦有維持家政之責,寡妾犯姦,有妨家庭安全,正妻行使其監督權,主張喪失該妾家屬身分,自係維持家政應有之道。故該寡妾在刑事上雖免罰則,仍不能不負民事上之責,上開判例,猶宜沿用。

  二說究以何者為是,案關法律疑義,理合呈墾轉請解釋示遵」等情到院。

  事關法律疑義,相應函請貴院解釋見覆,以憑飭遵。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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