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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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35、33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侵占罪之持有關係為特定關係之一種,如持有人與非持有人共同實施侵占他人之物,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均應論以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罪。至無業務上持有關係之人,對於他人之業務上持有物根本上既未持有,即無由觸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罪,若與該他人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侵占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成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