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 24.01.01 )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而縱容他人吸食鴉片,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成立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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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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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 24.01.01 )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而縱容他人吸食鴉片,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成立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由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