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26 頁 | |
戰時火柴專賣暫行條例、戰時菸類專賣暫行條例、戰時食糖專賣暫行條例、鹽專賣暫行條例所定之沒收,均為行政處分,應由行政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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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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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火柴專賣暫行條例、戰時菸類專賣暫行條例、戰時食糖專賣暫行條例、鹽專賣暫行條例所定之沒收,均為行政處分,應由行政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