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
子死亡後固不得以孀媳與贅夫所生之子為其亡子之子,但如收養孀媳為女,則其養女與贅夫所生之子自與之發生祖孫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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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
子死亡後固不得以孀媳與贅夫所生之子為其亡子之子,但如收養孀媳為女,則其養女與贅夫所生之子自與之發生祖孫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