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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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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9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子死亡後固不得以孀媳與贅夫所生之子為其亡子之子,但如收養孀媳為女,則其養女與贅夫所生之子自與之發生祖孫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