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6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子死亡后固不得以孀媳与赘夫所生之子为其亡子之子,但如收养孀媳为女,则其养女与赘夫所生之子自与之发生祖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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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子死亡后固不得以孀媳与赘夫所生之子为其亡子之子,但如收养孀媳为女,则其养女与赘夫所生之子自与之发生祖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