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9 條 ( 19.12.26 ) |
銀行發行之鈔票,因政府命令而停止兌現,在此命令未撤銷以前,銀行兌現之義務固得因而停止,惟持票人所受較票面數額減少之損失,除政府定有整理辦法外,銀行應負責賠償 (參照院字第三七三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9 條 ( 19.12.26 ) |
銀行發行之鈔票,因政府命令而停止兌現,在此命令未撤銷以前,銀行兌現之義務固得因而停止,惟持票人所受較票面數額減少之損失,除政府定有整理辦法外,銀行應負責賠償 (參照院字第三七三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