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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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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2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2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判褫奪公權而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仍得應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其在緩刑期內當選為省縣公職人員者不得撤銷其資格 (參照院字第一○三三號院解字第二九五六號第三三一六號第三三六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