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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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2 頁
相關法條:違警罰法 第 50 條 ( 35.06.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關於處罰拘留一日之事例,其所稱入所之時間為八月四日午夜一時,如係指八月五日午前一時者而言,自以八月五日為其入所之日,依違警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當於翌日即同月六日午前釋放之,所謂午前自係指午前零時至正午十二時而言。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據內政部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安國字第三○三○號呈稱「案據浙江省民政廳轉據寧波警察局本年九月九日警法字第六一一號呈稱以查違警罰法第五條及五十條關於拘留違警人時間之計算其以時計或二日以上者固可依照條文規定辦理不生疑問但處拘留為一日時例如入所時間為八月四日午夜一時則其入所之日應屬於八月四日抑八月五日於此發生左列疑問甲說依普通習慣一日指一畫夜而言則應屬八月四日依違警人應於八月五日午前釋放尋繹午前兩字再照普通辦公時間釋於違警人自以上午八時至十時為適當是以此違警人應於午前八時至十時釋放出所雖僅拘留九小時似覺失之過輕但與同法第五條其初日不計時以一日論之本旨並不違背乙說照交通機關所用之時係於什夜一時算起則應屬於八月五日依同法第五十條後規定須至八月六日午前釋放若照甲所述於午前八時至十時之時間內釋放是此違警人名為拘留一日實際則竟達三十小時以上自屬不合但於六日午前一時釋於既未超過二十四小時且合於翌日午前之規定以上二說似甲說較合法理人情若照乙說則釋於違警人時在深夜流弊滋多究以何說為是事關法令解釋理合備文呈請鑒賜釋示俾資遵循實為公便等情據查被處拘留一日之違警人犯其入所時間如為午前一時則釋效期間為次日午前惟所稱午前包括午前零時至正午十二時止如普通釋放違警人犯之習慣在天明後或辦公時間釋放則被處拘留一日之違警人其實際拘留時間必在二十四小時上不無侵害自由之嫌如在午前零時釋放固屬符合法律規定然時值深夜又所不便此種案件究應如何處理事關法令解釋理合據情轉請鑒賜釋示遵等情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通行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