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9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處罰金案件,如被告未決,羈押日數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各規定,決無殘餘罰金之可言,來文恐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