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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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 24.01.01 )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雖誤指他人,但犯罪事實既經告訴,對於被獲人犯,應以已經告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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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 24.01.01 )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雖誤指他人,但犯罪事實既經告訴,對於被獲人犯,應以已經告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