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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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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4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虽误指他人,但犯罪事实既经告诉,对于被获人犯,应以已经告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