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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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46 條 ( 24.01.01 ) |
判處罰金案件,如被告未決,羈押日數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各規定,決無殘餘罰金之可言,來文恐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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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46 條 ( 24.01.01 ) |
判處罰金案件,如被告未決,羈押日數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各規定,決無殘餘罰金之可言,來文恐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