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40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5 條 ( 24.02.01 ) |
法人為訴訟當事人時,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由其代表人為之,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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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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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5 條 ( 24.02.01 ) |
法人為訴訟當事人時,其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由其代表人為之,始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