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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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3 頁 | |
團體協約法第十二條規定,團體協約得規定工人團體現任職員因辦理會務得請假之時間,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過三十小時等語,既定明每月平均,自應祇許其就每月分別平均計算,不得合併全年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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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3 頁 | |
團體協約法第十二條規定,團體協約得規定工人團體現任職員因辦理會務得請假之時間,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過三十小時等語,既定明每月平均,自應祇許其就每月分別平均計算,不得合併全年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