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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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团体协约法第十二条规定,团体协约得规定工人团体现任职员因办理会务得请假之时间,但至多每月平均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等语,既定明每月平均,自应祇许其就每月分别平均计算,不得合并全年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