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
(一)縣政府辦理煙毒案件經省保安司令部發回覆查時,縣政府軍法機構業已裁撤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司法機關自應予以受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告訴人,係指有告訴權之人實行告訴者而言,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代行告訴人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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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
(一)縣政府辦理煙毒案件經省保安司令部發回覆查時,縣政府軍法機構業已裁撤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司法機關自應予以受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告訴人,係指有告訴權之人實行告訴者而言,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代行告訴人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