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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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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縣政府辦理煙毒案件經省保安司令部發回覆查時,縣政府軍法機構業已裁撤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司法機關自應予以受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告訴人,係指有告訴權之人實行告訴者而言,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代行告訴人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