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法擬處死刑案件省公署提交高審廳覆審自應通知檢察官執行職務如認原判引律錯誤應依刑律改判亦當自為覆審判決並准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