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法拟处死刑案件省公署提交高审厅复审自应通知检察官执行职务如认原判引律错误应依刑律改判亦当自为复审判决并准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