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託說勒贖並無勾串幫助情形自不能論以勒贖準正犯惟若明知被擄之人已死猶用欺騙手段使人交錢並以錢改洋要求補數顯屬連續詐財否則因欲從中漁利以錢改洋要求補數亦應成立勒贖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