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托说勒赎并无勾串帮助情形自不能论以勒赎准正犯惟若明知被掳之人已死犹用欺骗手段使人交钱并以钱改洋要求补数显属连续诈财否则因欲从中渔利以钱改洋要求补数亦应成立勒赎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