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18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2號解釋》
院解字第3183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第一審審判時,應先命原告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其在偽法院所繳之裁判費,不得折算扣抵,亦不得算入訴訟費用,此項案件應以提出訴狀於偽法院時,為起訴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