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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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
某甲之媳在與某甲之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為某甲之子之婚生子,此子縱為某甲與其媳通姦所生,亦非某甲所得認領。至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經某甲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能不視為某甲之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