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63、106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之媳在與某甲之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為某甲之子之婚生子,此子縱為某甲與其媳通姦所生,亦非某甲所得認領。至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經某甲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能不視為某甲之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