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18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2号解释》
院解字第3183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第一审或第二审法院为第一审审判时,应先命原告照起诉时诉讼标的之价额补缴第一审裁判费,其在伪法院所缴之裁判费,不得折算扣抵,亦不得算入诉讼费用,此项案件应以提出诉状于伪法院时,为起诉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