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第一审或第二审法院为第一审审判时,应先命原告照起诉时诉讼标的之价额补缴第一审裁判费,其在伪法院所缴之裁判费,不得折算扣抵,亦不得算入诉讼费用,此项案件应以提出诉状于伪法院时,为起诉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