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34號解釋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933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34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1935號解釋→ |
訴請法院以裁判代親族會之議決立自已為被承繼人之嗣子此項訴訟不在民訴條例嗣續事件範圍之內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予以審認
嗣續事件若以第三人為被告提起確認立嗣成立之訴而嗣親或嗣子可受確定判決之利益者則其被告即應認為適格
夫以聘妻之父為被告以婚約成立為理由訴令被告令其女履行婚約應依通常訴訟程序辦理
←大理院統字第1933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34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1935號解釋→ |
訴請法院以裁判代親族會之議決立自已為被承繼人之嗣子此項訴訟不在民訴條例嗣續事件範圍之內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予以審認
嗣續事件若以第三人為被告提起確認立嗣成立之訴而嗣親或嗣子可受確定判決之利益者則其被告即應認為適格
夫以聘妻之父為被告以婚約成立為理由訴令被告令其女履行婚約應依通常訴訟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