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请法院以裁判代亲族会之议决立自已为被承继人之嗣子此项诉讼不在民诉条例嗣续事件范围之内应依通常诉讼程序予以审认
嗣续事件若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立嗣成立之诉而嗣亲或嗣子可受确定判决之利益者则其被告即应认为适格
夫以聘妻之父为被告以婚约成立为理由诉令被告令其女履行婚约应依通常诉讼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