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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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8 頁 | |
查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刑法各條之罪,係專指該委員會得調解之刑事而言。違警罰法第九章既無可以調解之規定,自不得依據該規程予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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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刑法各條之罪,係專指該委員會得調解之刑事而言。違警罰法第九章既無可以調解之規定,自不得依據該規程予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