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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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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四条第一项列举刑法各条之罪,系专指该委员会得调解之刑事而言。违警罚法第九章既无可以调解之规定,自不得依据该规程予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