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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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2 頁 | |
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請求乙交出所管賬簿,丙交出該賬簿所載物品者,與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所定情形不合,如在乙交賬以前,甲不能為給付範圍之聲明,則其對丙之訴為不合同條例第二百八十四條所定之程式,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俟乙交賬後,再行對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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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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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請求乙交出所管賬簿,丙交出該賬簿所載物品者,與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所定情形不合,如在乙交賬以前,甲不能為給付範圍之聲明,則其對丙之訴為不合同條例第二百八十四條所定之程式,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俟乙交賬後,再行對丙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