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 |
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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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 |
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