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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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 |
假執行之標的物應交付債權人,如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者,被告因假執行所給付之物,依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或民事訴訟條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由原告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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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 |
假執行之標的物應交付債權人,如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者,被告因假執行所給付之物,依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或民事訴訟條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由原告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