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5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 |
假執行之標的物應交付債權人,如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者,被告因假執行所給付之物,依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或民事訴訟條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由原告歸還。
←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 |
假執行之標的物應交付債權人,如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者,被告因假執行所給付之物,依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或民事訴訟條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由原告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