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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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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請求乙交出所管賬簿,丙交出該賬簿所載物品者,與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八十五條所定情形不合,如在乙交賬以前,甲不能為給付範圍之聲明,則其對丙之訴為不合同條例第二百八十四條所定之程式,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俟乙交賬後,再行對丙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