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20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203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0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載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至少減輕本刑二分之一至少之數雖經規定至多之數並無一定之限制但同法第七十七條所謂酌減本刑與減輕本刑異至多僅能減本刑二分之一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10月6日最高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電

[编辑]

  查刑法第84條載,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至少減輕本刑二分之一。至少之數雖經規定,至多之數並無一定之限制。但同法第77條所謂酌減本刑與減輕本刑異,至多僅能減本刑二分之一。

附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徐院長鈞鑒。查刑法第84條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至少減輕本刑二分之一,其至少之數,雖經規定,而至多之數,有無一定限度。又刑法第77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減本刑,所謂酌減有無一定範圍,均屬不無疑義,懇請迅賜解釋,俾資遵循。廣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長 陳祖信咸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