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雖兼有審判檢察兩種職權但無論其用何項職權處理案件悉應以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為根據該知事以檢察職權提起上訴自當適用該章程之規定